不久以后,案件开庭审理。
1989年春,许文革伙同他人盗窃汽车发动机,又伙同他人于在押期间逃脱,此两项罪名成立。但对盗窃和越狱,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与199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在量刑标准上均做出了新的规定,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再适用1989年执行的旧标准。两罪并罚,通常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六年,案犯主动自首,也可酌情减判。控辩双方的争论,集中在许文革在逃期间的表现。在矿井底下救了人,这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是否可以算作立功?即使算立功,救人的过程并不翔实,证据也不充足,是否可以作为减判的理由?检察院方面提出如上质疑。一审法院采纳了检方意见,并不认可立功情节,遂将许文革的刑期定为五年。许文革一方不服,随即提起上诉。考虑到矿难有据可查,警察杜湘东又能证明案犯当时确在矿区,更高一级人民法院并未驳回上诉请求。择日再审。
这时杜湘东明白,他那份证明起到的作用,首先是拖延时间。利用重新开庭之前的一两个月,许文革的律师又在兢兢业业且效率极高地搜集其他证据。天知道他们雇了多少人、花了多少钱、动用了多少关系,终于在河南平顶山找到了当年那位副矿长。煤矿被封、老板跑路以后,副矿长也失了业,经亲戚介绍先去了陕西榆林,后又辗转去了河南,干的都是挖山开矿的活路。被找到时,他已经患有严重的尘肺病,许文革的律师立刻替他结清了医疗费用,把他送到北京,一边洗肺,一边做证。因为副矿长大部分时间都在特护病房,所以杜湘东并未与他见面,但据说那人的证词后来成了审判的转折点。
也正是在此期间,案件开始受到媒体的关注。在那些新闻报道里,许文革被描述成了一个“迷途知返、白手起家的成功人士”,还有一档名气很大的电视节目到看守所对他进行了专访,挖掘其“心路历程”。节目播出,反响越发热烈,不仅法律界的相关人士,就连八竿子打不着的专家也都纷纷发表意见。说话的人一多,便朝着务虚的领域里去,各路人精儿又会自觉不自觉地选边儿站队,演变成了如下两种论调的激辩:第一,公平至上,资本是有原罪的,中国的资本家更是有原罪的;第二,效率优先,只有对那些“有能力的人”网开一面,社会经济才能快速发展。前者批判后者信奉“丛林法则”,后者讽刺前者要开“时代倒车”,大家离题万里,天马行空,各执一词。
这个插曲的受益者当然是许文革。把水搅得越浑,法院在量刑时,就越有可能采取折中方案:轻了不行,重了更不行。所谓“酌情”,酌的有案情、人情,当然也包括舆情。另一个间接受益者却是看守所——电视镜头里的监舍整洁明亮,管理有序,建设成绩斐然,这相当于用事实回应了近些年来针对我国司法体系的恶意抹黑。上面因势利导,把单位树成了典型,于是新所长更忙了,他得隔三岔五出去做报告,还得逢年过节带着一群眼泪汪汪的在押人员包顿饺子,以供宣传使用。
也是经由媒体报道,杜湘东才弄清了许文革的另一个身份:他已经是一家汽修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了,厂子在南方,手下雇着百十号人。尽管奔驰车、一天一扔的毛巾内衣和按小时付费的律师都透露出了类似的可能性,但确切得知这个信息,还是令人倒吸一口凉气。当然,这其中的许多细节有待补充,比如许文革究竟是通过什么途径“发迹”的?再比如许文革既然是个逃犯,又是如何管理资产、运营企业的?只不过除了杜湘东以外,并没有什么人真会关注那些疑点。人们需要的只是一个励志的传奇,一个暴富的神话。
也有记者深挖到了杜湘东这条线索,希望能从他那儿得到“一手资料”,从而进一步佐证那个传奇,烘托那个神话。了解对方的目的后,杜湘东粗暴地予以拒绝:“滚蛋。”
两个月后,二审宣判。依据《刑法》,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是指揭发他人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并经核查属实,因而在狭义上,许文革的救人行为不能算作立功,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许文革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对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仍可参照相应的减刑标准处理。最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立即执行。也就是说,上诉目的已经达到。
不管怎么说,这桩跨世纪也跨过了杜湘东年轻岁月的案件,终于在法律层面上尘埃落定。许文革被移交给监狱的当天,刘芬芳提早收摊回家,炖了一锅猪下水。老所长和老吴也打来电话,如出一辙地问:“不想了吧?”杜湘东回答他们:“早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