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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决狱之断

期亲违孝,汉杖绝,以故非孔妻,当以凡人论,则无系行人论。郡守坚持原判。

廷尉府这时又说,云某在孝婚,乃违律为婚,当加罪一等,同时于律中,‘于人有伤,不在自首之例’,此不承云某自首。

为之,东莱郡守、廷尉作墨,继以惊朝堂。天子保使大将军府覆审,而以其府及司徒之判——绞之。而郡守不服,执之以己见。

最后,刘保被吵得一个头两个大,敕特赦之,非斩也,非绞也,又非不杖,名为编管放,实次赦则纵归乡里。同时,‘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成了通行世间的法律。

对于云某案,周略的看法是与郡守差不多。云某,母丧为父所聘,乃违儒家之伦,则所谓婚之伪,未承也。而云止斩孔,未死,她本人认罪态度又好,减刑也是应当。

这桩案子虽然很轰动,但是普通人是看不到这些朝廷文书的——但周略的汝南周氏有人是太守一级的,他听族中长辈谈论过加上前世零碎的记忆——法令即在,依律行事即可。

汉代的法律,既有成文法判案,又可判例断案,判案者虽说有一定的灵活权变的余地,但主要还是是依律条判案。既然法令清楚,当然好判。而且云某案前后周略也是了如指掌。当他再次面对东莱云某的这桩杀人未遂案时,该怎判,甚至判词该怎么写,都不是难事——标准答案就在心中。如果考官敢判错,闹到天子面前,都是周略占理。

灵堂通奸案:婆婆告发媳妇甲在亡夫灵堂前和姘头丙偷情。

这是惠帝时期的案子,当时县令不知道这么判,就上报给廷尉府和丞相府。廷尉府讨论的结果是:在守夜之时在亡夫灵堂与丙偷情,构成“通奸罪”和“敖悍罪”(即对丈夫不敬的罪名)依法判决斩首。

接着丞相府批复:无罪释放。

然后,两边官吏开始庭辩:

丞相府:被告人无罪,请听我分析:请问儿子三天不给父亲吃饭是否构成犯罪?

廷尉府:当然,应当构成“不孝罪”。

丞相府:儿子三天不祭祀死去的父亲是否构成犯罪呢?

廷尉府:废话,当然无罪。

丞相府:儿子在父亲活着时不听话后果严重,还是父亲死了后不听话严重?

廷尉府:废话,当然是父亲活着时严重,你父亲死了才会说话。

丞相府:有丈夫的女人另嫁有罪吗?

廷尉府:废话,这是重婚罪。

丞相府:死了丈夫的女人另嫁有罪吗?

廷尉府:废话,当然无罪。

丞相府:对活着的丈夫不敬罪重,还是对死去的丈夫不敬罪重?

廷尉府:这~~对死去的丈夫不敬无罪。

丞相府:现在实体上推导出被告不构成“敖悍罪”,我再从程序上推导出不构成“通奸罪”。

廷尉府:还推!

丞相府:打个比方,一个男人在上班,老婆在家与他人通奸,老公闻讯回家捉奸,但未能捉奸在床的,老婆是否够罪?

廷尉府:按照本朝律令,应当确认捉奸在床才构成犯罪。

丞相府:既然老公是活着的时候捉奸都要求捉奸在床,老公死了之后就不需要捉奸在床了吗?

廷尉府:确实程序上有问题,本案没有捉到通奸的男方丙。

丞相府:请县令宣告被告人无罪

县令:宣判如下: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民妇甲无罪,当庭释放!

看着周略振笔疾书,一行行端正的东观隶书出现在纸页上。看着周略的判词,王、何二二人的笑容渐渐收起,而脸色则一点点的苍白了下去。

“这....如何可言之?!”

两人在心中一齐大吼,这么冷僻的案子,周略一介白身怎么可能知道?他才二十岁啊,怎么可能像积年老吏一样对法令一概门清?!周略的三份荐书中说他十七捕杀盗贼、说他熟读《春秋》、说他德行端正,就是没一条提过他能判案!

‘为之奈何?’王侍郎和何令丞面面相觑。周略过关斩将,走得顺利无比。这下……该怎么向上面交代。

“何谓也?”

一道洪亮的声音突然间从门外传来。话声入耳,两人的脸色不再惨白,简直是泛绿。他们一点点的转回头,坚硬的颈骨就像久未使用的门轴一般干涩,“司马右丞?!”

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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