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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决狱之断

“何谓付诸于此案耶?!”何令丞问道。

“嗨……”王侍郎一叹,为老何的迟钝,“谋首自告,可减二等论贯,《九章律》可无!”

“啊!”老何顿时恍然。

周略有才学!今不得不服,此豫州之璞玉,或诗赋不成,而儒者经义已熟于胸,州郡县三衙推荐得没错,桥玄的青眼也没错,皇帝的旨令更没错!

周略才学如此,不能复抱侥幸。不论是千头万绪的家产分割,还是证言多矛盾的田产纷争,未必能难得也。

大汉律令以萧何《九章律》为主干部分﹐除盗﹑贼等律外﹐还有尉律﹑左官律等。惠帝时﹐叔孙通定汉诸仪法﹐作《傍章》十八篇。武帝时﹐有张汤制定的《越宫律》和赵禹的《朝律》。自“独尊儒术”后,董仲舒以春秋决狱﹐之后不断有人以儒家经文来干预刑狱之事。

当时法网益密﹐律文繁多﹐据说律令三百五十九章﹐属于死罪者四百多条﹐可见刑法之严酷性。由于法令文书充满几阁﹐连主管者也不易遍睹﹐奸吏往往利用令文烦冗而营私舞弊。

所谓“令”——皇帝或三公、廷尉的诏令。汉代因令文繁多﹐故又分为《令甲》﹑《令乙》﹑《令丙》。令的名称甚多﹐有《功令》﹑《金布令》﹑《秩禄令》﹑《廷尉挈令》等。除律﹑令外﹐还有程﹑科﹑品﹑条﹐这些应为律令的旁支﹐是对律令的补充。

律令中除刑法外﹐也包括若干行政或民事法规。断狱时因缺乏适合的律令条文﹐所以还须藉助于所谓“比”或”例”。比是比附有关的律条以定罪﹐例是案例。武帝以后﹐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三千四百七十余事。东汉时陈宠作《词讼比》﹐后为司徒府所遵用。比和例在汉代和律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汉代用比﹑例定罪﹐这为官吏随意解释法律和专横独断开了方便之门。如果拿出来的案子能用唐律上的条文解决,说不定会正中其下怀。

王侍郎说的这个鲁郡案不同,有伤者,有凶手,凶手还认了罪,看似很简单,但却有着一个陷阱在里面。

两人对视一眼,同时用力的点了点头,还没入官的周略,必然会踏进陷阱。

周略翘首以待,等王、何二人再次回来,他立刻露出如阳光般的和煦笑容。前面的几道关那么容易就过去了,最后一题的难度必然不会高。王、何这两位周略还不知道名讳的尚书台官吏,算是他在官场上遇到的最为善意的几个人之一。对他们,周略心中好感大生。

周略脸上灿烂的微笑刺伤了王、何二人脆弱的心灵,在两位尚书官吏的眼里,这位年轻的豫州茂才的笑容中充满了恶意的讽刺。王侍郎心中更恨,将好不容易翻出来的卷宗递到周略面前。

周略拿过卷宗一翻,笑意更盛,感激之情也更多了几分。正与他猜测的一样,最后的判案更为简单,不是繁琐的家产析分,也不是产业争夺,更不是什么无头公案,而是一桩杀人未遂案和一桩灵堂通奸案,罪犯在公堂上自承其罪,要求对此写出判词,写明罪名、判决结果,并所引用的法律条贯。

什么样的考试肯定能得满分?————事先知道标准答案的考试肯定能得满分。

周略简直要笑出声来了,这就像是高考考试时,发现所有的考题自己正好都做过,而且连每一题的标准答案也了如指掌。真不知是自己的运气,还是茂才试就是这么轻易。

这两桩案子周略前世在某哔平台的一个法制史纪录片看过,更何况自穿越后除了熟读儒家经典,还苦读法家学术和汉家律令——“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

东莱郡案,阳嘉年狱案,一桩闹翻了整个朝堂的杀人未遂案,确立了‘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这一条律法。如果是普通的士大夫,他们不会关心刑律。但无论前身今身,皆接触过此案的周略,又哪会不知?

东莱女子云某,居母丧,以父贪聘妻其室于农夫孔某,孔某貌陋,岁大,云某不喜,此齐鲁妇悍遂夜持刀斫之十余刀。妇力弱,但斫其伤耳。且当疑其到官,不待鞫,则吐其实。

杀未遂者好判,依律当绞,而云某不待鞫及刑则自承罪,于此乃首,依天子早前的敇书当减两等。东莱郡守判得便是流放。

至司徒及廷尉覆核反,以云某夫,妇人杀夫,系囚伦,十恶不赦之罪,从律当斩立决。故孔未死,可减一等,宜绞。

而司徒府和廷尉府的复审意见传到东莱郡后,东莱郡守则抗辩说,云某则许嫁而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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