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传来通知,她的案卷被正式移交至检察院。
这也意味着,她终于可以让律师去帮她阅卷,知晓到底有哪些不利证据,才会被列为嫌疑人。
她聘请的律师己换成了戈陈,虽然相亲没了下文,但既然机缘巧合己知晓了自己案子的事,又是主打这类经济案子的专家,还能给自己个友情价,实属天选律师。
章程对此没有发表意见,这是事关安又儿的大事,理应她自己做主。只是几乎安又儿与戈陈的约见,章程几乎次次在场。
戈陈阅卷梳理后,他们三人又约在了德东,下午的德东人很少,包厢内更是无人打扰。
这一次,他成了她的男朋友,他成了她的代理律师。
见面前,戈陈告诉她毕竟是不利证据,他可以以保密义务为由要求只跟她单独会见。
但安又儿还是拒绝了戈陈关于让章程回避的暗示,依然让章程陪着一起听听。
到底是因为对感情的笃定与勇敢呢,还是悲观地假设,若注定要分开,不如死个明白……她自己都说不清。
根据戈陈的调查结果,涉及安又儿的主要疑点如下:
1.整个项目未正常走公司线上审批流程,安又儿跳过审批程序履行了合同签章,不符合正常行事逻辑。
根据安又儿解释,这个项目当时很紧急,潘明说走线上流程层层审批太慢了,让她事后补纸质流程即可,事急从权。
当时她没想那么多,在实际投资过程中,这种后补流程的事,尽管发生频次不多,但也不是没有,只要领导层确认同意即可。
而且后来她也确实有要补这个流程,只是当时在第一个环节找潘明签字时,他就让她把那流程单先放在他那里,等到后来项目中止,她对这流程单的事也就忽略了。
2.项目交涉期间安又儿出面参与会议,商谈期间她从未向报案人叶倩和李申提起过投资前需要先还款的条件,警方认为这是安又儿明知且故意隐瞒还款条件,造成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叶倩和李申也指认安又儿明知他们的第三方身份。
根据安又儿解释,先还款的投资条件,潘明告诉她早己谈妥,白天德也己签署了先还款协议,只需要她去商谈后续投资细节。
在她眼里叶倩、李申和白天德一样,都是合作方澜析传媒团队的人,由白天德领导。他们开会讨论的也都是新项目的细节,对于这个双方早己确定的先还款条件,不需要她再去谈,她并不知道那两人不清楚。
3.安又儿在去年年底进行了职位晋升,与这项目合作阶段重合。且个人银行账户在事发前一个月内进了两笔合计100万元的汇款,汇款人是潘明的妻子。这笔款项被安又儿用于购买股票,两个月后所持股票全部卖出,本金包括收益都打回给了潘明妻子。警方认为这证明安又儿帮助潘明获利,二人间有私下利益往来。哪怕账面显示安又儿最终没获利,也算是未遂,而且升职本身就可以视为安又儿的动机。
据安又儿解释,她工作年限足够,升职是正常程序,跟这项目无关。
因潘明听说她自大学至今炒股平均年收益率至少在30%以上,即便熊市期间依然能够稳定盈利。因此给她一笔款让她代为打理,若盈利她可收取10%的管理费,也算是给她的一场考验,说是要看看她的投资眼光和能力,有签署的资金代管协议作证。只是后来那项目结束有人闹事,潘明也要离职,就提前结束了资金代管,没收取任何管理费,全部打回了。
涉及到安又儿的疑点主要就是这三点,但都很致命。若无法证明安又儿的解释,那这三点就分别证明了她事前明知(未过审核),事中配合(隐瞒还款条件),事后获利(升职以及那100万的过账)。
根据报案人叶倩和李申的证词,他们在商谈过程中明确过自己的第三方身份,安又儿就是在明知资金来源是属于独立个人的情况下,骗取他们的资金。
根据潘明的口供,显然他把能泼到安又儿身上的脏水全泼了。按他的说辞,安又儿主导的这个项目谈判,项目细节都是她来把控,他没操心。
他十分信任她,才把那么多钱给她管理,所以即便这项目有些地方流程不合规,他没在意。
总之现在各方各执一词,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戈陈的意见就是,尽快找出任何能够作证自己说辞的证据,不管多么细枝末节。只要找到一个点,击破刑侦的证据链条就可以。如果什么都没有,纯靠言语去辩驳,会显得苍白无力。
从潘明一系列行为可以推测,他应该是挖了个刚刚好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