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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4章 通典

入一个装满尖锐陶片的破瓮中!然后连同破瓮一起丢入瓮基的尸陶堆。所有被发现的“私授”痕迹,连同其参与者,都被视为“浊流之源”。

“暗通…皆…乱序…之…源…废。”草叶的声音毫无波澜。

她指向那个巨大的官市瓮和旁边的公平秤。“唯…此…可为…官市!然…须…瓮吏!”她命令,立即由“瓮吏”在瓮鉴台设立唯一官方交易点。任何物品交换、获取额外物资、甚至接受“赏赐”(石根意志除外),必须通过“瓮吏”在官市瓮前进行登记、定价(由瓮吏裁定)、缴税、完成交易。私藏多余物品、私相授受、私定价格者…立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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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乃‘官瓮’!货殖…唯一之…孔道!非瓮吏…不得…经手!私触…投瓮…封毙!”绝对的商业垄断。生命的流动只允许通过权力的瓮口进行。

* **“瓮吏”的司秤(交易的看守):** 草叶从籍吏(熟悉定额)、范吏(熟悉登记)、管吏(熟悉配额)、以及性情刻薄、对斤两异常敏感的低阶监工中挑选出十八人,组成“瓮吏”。赋予他们榨取价值的恐怖权柄。

* 身着特制的、土黄色、如同干燥陶土、散发着尘土和铜锈气味的皮袍“瓮鉴袍”。头戴插着干草和微型陶瓮模型的青铜箍。

* 配备特制的青铜“市牌”(用于记录交易物品、价格、税额)、骨质“市簿”(记录每日交易流水与税收)、青铜“定价锥”(用于在物品上刻印官方定价)、青铜“封瓮泥”(用于密封违规物品)、以及用于执行“瓮刑”的特制、带透气孔的大型陶瓮(“封刑瓮”)。

* 拥有裁定所有物品官方价格的权力。拥有征收交易税(通常高达交易价值一半以上)的权力。拥有登记、核查、没收所有“多余”或“来源不明”物品的权力。拥有对任何“私市”、“逃税”、“价格异议”行为当场宣判、执行“瓮刑”的权力。

* 特权。固定十八枚“新权钱”。自身及直系亲族享有“免税牌”(交易税减半)。靠近官市瓮居住(便于操控)。对罚没的“私货”及“罪物”拥有优先处置权(低价购入或销毁)。

**通商典章的獠牙:流通的刑律**

当第一批刻着冰冷价格(如“粟米一袋:官价一权钱,实付半袋粟米为税”)的“市牌”由瓮吏石算钉在战士营区缴获的一捆兽皮上时,当瓮吏在公平秤上随意拨动砝码(象征权力砝码重于实物)为奴隶手中捡到的漂亮燧石定价“值半日劳役税”时,一场针对生命流动的绝对禁锢开始了。草叶颁布的《陶瓮商业通典》条文,被用烧红的青铜凿,深深烙刻在官市瓮冰冷厚重的瓮壁外,字字冒着陶土焦糊的气味。

* **交易唯一:** 唯经“瓮吏”登记、定价、征税于“官市瓮”前之交换,方为合法。私藏多余物品(超出基本生存配额)、私相授受(无论价值)、私定价格(如讨价还价)者…初犯剁手(惯用手,剥夺交易能力)。再犯。投瓮封杀。

* **价格唯一:** 唯“瓮吏”裁定之“官价”,方为真值。凡质疑官价、拒绝按官价交易者…皆为“乱价”。?微_趣~暁-税′ /更.鑫′罪¨哙.刑罚参照私市。

* **税赋天经:** 交易税为“神权之利”,按官价比例征收(通常五成起),以实物或劳力抵扣。凡逃税、漏税、抗税者…皆为“逆税”。初犯鞭背。再犯。断一指(非惯用手)。三犯。投瓮封杀。

* **瓮吏无错:** “瓮吏”所定所判,即为神市。不得质疑。不得申诉。违者。视为亵渎官瓮。处“全族封瓮”之刑(全家投入封刑瓮窒息)。

* **货权归一:** 凡非经官方分配或瓮吏交易所得之物,皆为“私货”,须无条件上交瓮吏登记定价(通常极低),或直接没收。持有私货即为罪。

**瓮刑的封锢:**

瓮吏土黄的身影如同移动的陶俑,他们的公平秤所到之处,任何未经许可的流动都被视为必须窒息的浊流。

* **窝棚的“分享”:** 深夜,瓮吏石狡带队突袭奴隶窝棚区。土黄的瓮鉴袍在火把下如同干裂的土地。

一个窝棚内,一个瘦弱的奴隶少年正将白天偷偷省下的一小把粟米塞给旁边发烧的妹妹。

“私…授…粮…秣…渎…市…罪…”石狡冰冷宣判。瓮卫(瓮吏下属)上前夺过粟米。少年和妹妹被拖出窝棚。

“初犯…剁…手!”石狡指向少年递出粟米的右手。青铜斧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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